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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巴彦淖尔市中小学教师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讲课与量化评审试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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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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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教通字〔2016〕188号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21号)和巴彦淖尔市人社局、教育局《转发<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巴人社发〔2016〕15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工作,现将《巴彦淖尔市中小学教师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讲课与量化评审试行办法》予以公布。

  请各旗县区、部门和单位迅速将本《试行办法》传达给申报参评中小学教师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中小学教师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巴彦淖尔市中小学教师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讲课与量化评审试行办法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

2016年11月28日

 

  巴彦淖尔市中小学教师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讲课与量化评审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中小学副高级、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充分体现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用人导向。师德不合格一票否决。对少数民族教师、边远地区及苏木(乡镇)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按照实事求是、各负其责的精神,评委会只对申报人员的课堂教学水平和申报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业绩、贡献、教研能力等作出评价;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实际工作表现,需由学校体现在年度考核、表彰奖励以及推荐意见中。

  评审分为讲课答辩和量化评审两个步骤,其中讲课答辩占40%,量化评审占60%。

  讲课答辩设最低合格线(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即讲课答辩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取平均成绩,评委平均成绩不及格者,不得进入量化评审环节。

  二、讲课答辩

  (一)基本要求

  讲课答辩重在测试申报人员的课堂教学水平、教学理念和教育教学理论的实际运用能力。

  讲课课题由评委会按照副高级、中级教师申报资格、条件的要求,依据《课程标准》,由评委会现场提供教学内容。

  答辩由评委根据讲课情况现场提问2道题。

  讲课答辩从备课开始实行封闭管理。申报人员凭身份证到指定地点独立备课。备课时可以携带教材及配套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但不得携带其他参考资料和通讯工具、笔记本电脑。备课时间为40分钟,讲课时间每人10分钟,答辩时间每人5分钟。

  (二)讲课评分要素(满分80分)

  1.教学目标:全面、具体、明确,符合课标、教材和学生实际。10分

  2.教学程序:教学过程思路清晰,课堂结构严谨,教学密度合理;能渗透新课改理念,能发挥教师指导作用;传授知识的量和训练能力的度适中,突出重点;导课自然,教学环节紧凑。15分

  3.教学方法: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能面向全体学生。15分

  4.情感教育:教学民主,师生平等和谐,课堂气氛融洽,尊重学生;注重学生动机、兴趣、习惯、信心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5分

  5.教学基本功:语言流畅、精练,普通话规范,板书工整,设计合理;有个性,有特色,体现学科特点;教态大方,仪表端庄,应变和调控能力强。20分

  6.教学效果:教学目标达成,教学效果好;信息量适度,短时高效。15分

  (三)答辩评分要素(满分20分)

  1.应变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强,回答问题情绪镇定,反应灵敏,考虑周全,富有条理。5分

  2.语言运用准确、流畅、生动,具有感染力。5分

  3.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判断准确,思维敏捷,分析问题条理性强。10分

  (四)程序

  1.备课(40分钟)

  2.讲课(10分钟)

  3.答辩(5分钟)

  4.评委赋分

  考评评分及结果认定

  1.评分:每一位参评对象讲课答辩结束后,评委单独、客观、公正地逐项填写《考评评分表》。

  2.结果认定:每位考评对象的最后得分取评委的平均分。平均分60分以下者,视为考评不合格。

  考评不合格者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

  三、量化评审

  量化评审的内容执行,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21号)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量化评审(满分为100分)要素及赋分办法是:

  (一)学历(8分)

  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全日制本科并且专业对口,8分;全日制本科但专业不对口(有进修结业证)、非全日制本科并且专业对口,7分;非全日制本科但专业不对口(有进修结业证)、全日制专科并且专业对口,6分;全日制专科但专业不对口(有进修结业证)、非全日制专科并且专业对口,5分;非全日制专科但专业不对口(有进修结业证),4分。

  对小学教师所学专业不作单一要求,只要所学专业与小学教学所需任一专业相同或相近即可。

  (二)工龄、教龄(10分)

  高级教师:

  工龄20年以上,5分;15—19年,4分;11—14年,3分;10年以下,2分。

  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中专毕业教龄满14年,大专毕业教龄满12年,大学本科毕业教龄满10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满8年加5分;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加5分。在此基础上,教龄每超过1年加1分,该项满10分为止。从党政机关分流到学校工作的,其在机关工作时间视同为教龄。

  一级教师:

  工龄10年以上,5分;7--9年,4分;7年以下3分

  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满10年,中专毕业教龄满10年,大专毕业教龄满7年,大学本科毕业教龄满5年,赋5分;在此基础上,教龄每超过1年加1分,该项满分为止。从党政机关分流到学校工作的,其在机关工作时间视同为教龄。

  (三)班主任工作(10分)

  1.班主任工作,5分。同一排序群体中担任班主任时间最长的得满分,类推其他申报人员得分。

  2.班主任受省部级奖励,2分。评审组内所有申报人员中奖励次数最多者得满分,类推其他申报人员得分。

  3.市级奖励,1.5分。加分办法同省部级奖励。

  4.旗县区级奖励,1分。加分办法同省部级奖励。

  5.校级奖励,0.5分。加分办法同省部级奖励。

  (四)荣誉和奖项(12分)

  1.盟市级荣誉和奖项加4分。评审组内所有申报人员中荣誉和奖项最多者得满分,类推其他申报人员得分。

  2.旗县区级荣誉和奖项加3分。加分办法同第1项。

  3.校级荣誉加2分。加分办法同第1项。

  4.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活动加3分。评审组内所有申报人员中奖项级别最高、数量最多者得满分,类推其他申报人员得分。

  下列同一级别的荣誉和奖项在量化评审中依先后顺序赋分:

  1.党委和政府及工作部门所发与本职工作一致或相近的奖项;

  2.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地区性行业协会、研究会及具有业务指导性质的事业单位所发奖项;

  3.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地区性行业协会、研究会所属专业委员会所发奖项;

  4.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以某一事项或某一课题临时成立机构所发奖项。

  其中,第1项为重点考虑奖项。

  (五)示范带头作用(16分)

  1.省部级加7分。评审组内所有申报人员中业务称号(奖项)最多者得满分,类推其他申报人员得分。

  2.盟市级加5分。加分办法同省部级。盟市级业务称号(奖项)明显多于评审组内其他人员的,可加到5分。

  3.旗县区级加3分。加分办法同省部级。旗县区级称号(奖项)明显多于评审组内其他人员的,可加到4分。

  4.校级加1分,加分办法同省部级。

  下列同一级别的业务称号(奖项)在量化评审中依先后顺序赋分:

  1.地区性学科带头人或教学能手;

  2.青年教师基本功竞赛获奖者;

  3.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地区性行业协会、研究会及具有业务指导性质的事业单位所发业务奖项;

  4.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地区性行业协会、研究会所属专业委员会所发奖项;

  5.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以某一事项或某一课题临时成立机构所发奖项。

  其中,第1、2、3项为重点考虑的业务奖项。

  (六)教学研究(10分)

  1.完成项目(课题研究等)加5分。评审组内所有申报人员中完成项目数量最多者得满分,类推其他申报人员得分。

  2.项目(课题)价值加5分。根据奖励或鉴定结果确定;未鉴定的由评委会酌情量分。

  下列同一级别教研成果在量化评审中依先后顺序赋分:

  1.政府及政府部门颁发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教研成果奖;

  2.政府及政府业务部门鉴定的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教研成果;

  3.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地区性行业协会、研究会及具有业务指导性质的事业单位确认的教研成果;

  4.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地区性行业协会、研究会所属专业委员会确认的教研成果;

  5.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以某一课题临时成立机构确认的教研成果。

  其中,第1、2、3项为重点考虑的成果。

  (七)论文、论著(4分)

  论文(论著)由评委会根据同一排序群体中论文的数量、质量相比较后酌情赋分。下列论文在评审中依先后顺序及数量赋分: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在执行CN或ISSN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3.在行业协会、研究会主办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4.有获奖证书,且提供论文原文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5.仅有获奖证书,未提供论文原文的论文。

  其中,第1和2项为重点考虑论文。发表在论文集、增刊、专刊的论文,仅作参考,不加分。

  (八)加分(30分)

  1.年度考核三年优秀8分,任现职以来,一年优秀加2分。

  2.国家级荣誉和表彰9分;

  3.省部级荣誉和表彰7分;

  4.农村牧区支教3分(有一学期支教经历的加1分);

  5.市级以上优秀教学能手加3分。

  四、其他要求

  凡不在任现职期间的论文(论著)、获奖、荣誉称号不赋分,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获奖、荣誉、论文、论著不赋分,未经认可的证明材料不赋分。 

  

来源:市人社局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