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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746318/2018-0083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3-23
标       题: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巴政办发〔2018〕20号 主  题  词: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8〕2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

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40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农牧民增收,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承包权稳定、经营权灵活、产权保护有力、管理服务完善的集体林业制度体系,形成财政支持林业投入整合力度不断加大、林业投融资政策进一步完善,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交易规范有序、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的集体林业可持续发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集体林业资源持续增长、农牧民林业收入稳步增加、国家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

  (二)基本要求。坚持和完善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坚持加强农牧民财产权益保护,赋予农牧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农牧民增收;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积极培育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增绿、增质和增效,达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指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二、稳定林地承包权

  (三)明晰集体林权产权关系。各旗县区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统筹推进农村集体林权不动产的登记、确权颁证工作,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相互对接。认真组织开展集体林权确权颁证“回头看”,对勘界确权不细致、合同签订不完善、登记发证不规范等问题要限期整改,对错登、漏登、重登林权的进行核查纠错。对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充分尊重农牧民的意愿,进一步分拆到户,确权登记颁证,或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鼓励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对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到2020年要全面完成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工作,并完善股份经营管理制度。各旗县区要妥善开展新造林地的确权登记工作,特别是对近年来实施的重点区域绿化、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采取租地造林方式的,要认真明晰土地权属,可依法确权为林地的要及时确权发证。国土部门对承包到户、产权明晰的集体林地,依法开展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各级政府妥善解决集体林改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积极协调做好集体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更好地维护林农关系稳定和谐。

  (四)依法保护集体林地承包经营者合法权益。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严守改革底线,鼓励大胆探索。稳定集体林地家庭承包政策,赋予农牧民长期稳定的承包经营权。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化经营的格局。广大农牧民是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农牧民通过承包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对承包林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林权抵押、担保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牧民的林地承包权和自主经营权。确因生态保护和建设需要的,可探索采取收储、租赁、合作、赎买、置换等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农牧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初始承包关系不能因为林权流转而改变,引导农牧民合法有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权能需要通过林权流转合同加以约定,可以对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在承包期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牧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

  三、放活经营自主权

  (五)落实分类经营管理。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集体林地资源配置,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对原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进行全面梳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核实,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和标准,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保障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承包到户或错划、漏划的国家级公益林依法依规进行调整完善。认真执行林木采伐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做到“阳光下”采伐。

  (六)科学经营公益林。完善集体公益林统一管护和家庭承包管护制度。国家级公益林根据批准的管护实施方案,采取公益林政府购买社会管护模式,按照“就近、自愿、平衡利益”的原则,吸纳农牧民参与管护。突出公益林的生态功能,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依法开展生态公益林资源的经营和限制性利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林木采伐行为。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的林地资源在不影响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林下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推进林地复合经营,可以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适度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推动集体公益林资产化经营,探索公益林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探索开展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试点。

  (七)放活商品林经营权。商品林由农牧民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方式,经营者自主采伐利用。采伐经济林、耕地及房前屋后等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进一步放开集体商品林经营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商品林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和种植方式。鼓励和引导新型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经营方案科学安排采伐限额。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社会力量投资营造的商品林。进一步简化林木采伐的审批手续,本着切合实际、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对集体林采伐设计实行差别化管理。

  四、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八)依法规范集体林权流转。鼓励和引导农牧民以入股、合作、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林地用途前提下,依法、自愿、公开、公平、有序、规范流转。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旗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广使用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合同应明确规定当事人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主体、程序、合同的监督管理,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创新流转和经营方式,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联合、合作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农牧民意愿,组织集中连片承包农牧户的林权在公开市场上招商引资。推进集体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分解细化集体林权流转程序,为经营者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政策咨询、合同鉴证等公益性服务。

  (九)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股份经营等多种形式,大力培育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制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形成紧密结合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强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开展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对示范社实行林木种苗、贷款贴息、森林保险补助,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和科技推广项目,优先享受国家各项扶持政策。要重点培育林业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广“企业+基地+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模式,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产业格局,推动林业产业朝着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十)推进集体林业多种经营。推进实施林业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树种、品种结构,以生产绿色生态林产品为导向,积极推进枸杞、肉苁蓉接种、酿酒葡萄、现有苹果梨的选优培育以及其它适应各地小气候生长的性状比优良的果树经济林基地建设,延伸林产品加工的产业链条。积极引导农牧民充分利用林下土地资源和林荫优势,发展林果、林草、林花、林禽、林药等多种模式的林下经济,推广林下经济典型,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拓宽农牧民增收致富渠道。磴口县要保护和利用好乌兰布和沙漠,抓好70万亩梭梭接种肉苁蓉为主的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形成“一县一品”特色与优势,不断增强林下经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大力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森林生物质能源、森林生物制药、森林新资源开发利用、森林生态旅游等绿色新兴产业,加强林业品牌的培育和创建。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家、自治区及地方森林公园、沙漠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资源,发展生态旅游、休闲旅游。探索鼓励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促进碳汇进入碳交易市场。

  五、加强管理服务,落实保障措施

  (十一)提升集体林业管理服务水平。加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基层林业技术人员培训,为群众提供信息发布、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流转、政策咨询等服务。优化林业行政管理方式,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简化行政审批申报材料。建立首问负责制、承诺制和限期办结制,落实责任到人,最大限度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完善集体林权档案管理制度,实现纸质和电子档案“双建双存”。林改档案一式三份,旗县区林改档案原件和电子件要移交一份由同级档案馆管理,另一份由乡镇管理,林业局保留一份。电子档案报市林业局备份,要求旗县区每年实时更新。要实现集体林改档案信息化管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全区联网、实时共享的集森林资源、权属、生产经营主体等信息于一体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依托县级集体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加强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建设,搭建全国互联互通的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为群众开展集体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化服务。

  落实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防控模式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十二)健全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处理林地确权及承包经营争议,指导协调调处工作,成立巴彦淖尔市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各旗县区也要组建林地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乡村调解、旗县区仲裁、司法保障”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仲裁全覆盖。建立健全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坚持依法依规调处。加强对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及培训工作,做好重大纠纷案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探索建立纠纷调解激励办法,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处置的工作机制,将矛盾化解纳入法治轨道。

  (十三)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和综合服务相补充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逐步将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林业规划调查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统防统治、森林统一管护等生产性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包括整地造林、抚育等关键环节在内的林业机械购置补贴力度。培育和壮大林产品电子商务市场,健全林产品交易市场服务体系,鼓励电商企业与经营主体建立特色林产品直采直供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建立完善的科研及科技推广社会化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制约全市林业生态建设的瓶颈问题,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加强林业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切实提高林业科技对林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的贡献率。积极鼓励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林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十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开发符合林业经济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大对林业资源开发与保护、生态旅游开发、林业生产基地建设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好开发性、政策性贷款和林业贷款贴息政策。推进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下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评估的小额信用贷款项目,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融资成本。推广以林产品订单为抵质押物的贷款业务,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等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引导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涉林农牧户积极参与森林保险,适时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因地制宜开发林业保险产品,扩大森林类保险险种范围和覆盖面,提高林业经营者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各地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市场主体开展林权收储工作。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或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和旅游休闲康养等产业。

  (十五)强化财政扶持。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农牧区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继续实施好生态效益补偿、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林木良种补贴等项目。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林业投入保障机制和林业补贴制度,加大公共财政资金对林业基本建设和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支持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林业生产经营主体能力建设等。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扶持力度,推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精准扶贫。支持集体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及各级地方财政对林业建设的投入资金,切实把集体林地纳入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范围,通过提供苗木支持、建立“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造林机制,将农牧民承包林地造林、抚育、保护、管理、良种苗木和经济林建设纳入补贴范围,享受补贴政策,加快国土绿化进程。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专项检查督查,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明确工作重点,细化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造良好条件。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并将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形成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合力。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纳入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发展集体林业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鼓励。

  (十七)大胆探索创新。要自上而下建立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的改革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改革试验示范平台深入探索,先行先试。乌拉特前旗和磴口县是全区的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点,要全力抓好试验示范点项目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的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及时总结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为深化集体林业改革积累经验、探索路子。要树立和推广示范典型,增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落实的带动力和影响力。结合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探索优化林木采伐管理政策,探索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以及其它方面的集体林改工作。进一步与高等院校、科研部门等加强合作,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监测,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十八)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旗县区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宣传途径,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林改政策宣传,加强政策解读,深化林情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有利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