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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746318/2018-00852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5-29
标       题: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巴政办发〔2018〕61号 主  题  词: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8〕6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巴彦淖尔市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

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教基字〔2018〕1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制定如下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我市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重点将对三方面六大类不规范行为坚决予以整治,做到办学隐患和办学内涵兼治,校外培训和校内教育教学行为兼治,力争达到标本兼治。

  (一)整治无办学资质培训机构。主要治理无办学资质和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把确保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

  (二)整治将培训与入学挂钩的行为。主要整治有办学资质但存在学科类超纲教、超前学、强化应试等不良培训行为的培训机构。

  1.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的旗县区教育局进行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对有此类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整治公办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主要整治公办学校和教师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学行为,把强化学校和教师管理提到更重要位置。坚决落实规范办学行为“40条”和初中生、小学生两个减负“10条”,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公办中小学校存在的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违规办学行为,坚决查处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教辅材料、重复作业偏多等行为,并追究有关学校和有关人员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违背师德师风行为,不论哪类哪种形式的培训都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任课。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保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建立由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民政局、市政府外事办、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食药监局、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法制办等单位组成的部门联席会议,并成立领导小组(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分类别、权限进行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定期研究解决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主体是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旗县区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具体开展本旗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

  (二)责任分工

  1.教育部门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办学设施、师资状况等办学条件以及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内有关规定,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查处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培训机构兼职行为以及有偿补课行为。旗县区级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本校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重要参考。

  2.人社部门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用工情况、教职员工“五险一金”购买情况,并全面清理检查本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将有关信息共享教育、民政、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外国人(包括外籍教师)来华在校外培训机构工作的许可审批。

  3.工商质监部门对经有关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机关批准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清查工作,并依据有关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归集公示的不符合审批规定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单,做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或营业执照注销、吊销工作。

  4.民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民办非企教育机构法人核准登记,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民办非企教育机构,规范办学行为。

  5.外事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涉外案件处置及通报工作。

  6.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治理行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7.消防部门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责令依法停学整改。

  8.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将校外培训机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纳入监管范围,按照《巴彦淖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9.住建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新建房屋建筑的安全监管工作,审核校外培训机构校舍质量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校舍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10.发改部门负责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并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违规收费行为。

  11.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标示牌、违法违章建筑的监管。

  12.文化部门负责审核管理非营利文化组织的培训业务和营业性文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核,以及日常经营性活动的监督管理。

  13.法制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法律支持。

  四、阶段划分

  根据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安排,此次专项治理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部署和自查摸底阶段,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于2018年5月底前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动员部署专项治理工作,统一思想,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摸底排查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填写《校外培训机构自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建立工作台账。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于2018年10月30日前完成。对照工作台账,采取有效措施逐项开展清理整治,对于不具备办理证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于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限时办理证照,逾期不办理的,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超范围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严格进行整治,对于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各旗县区于2018年10月20日前将专项治理情况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

  第三阶段,总结完善阶段,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各旗县区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完善巩固部门联动机制,完善审批标准与办法等日常监管制度,汇总治理成效,于11月20日前公布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见附件4)和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见附件5),上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专项督促和检查阶段,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抽查各地专项治理情况,有针对性地抽查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各旗县区要对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在清理取缔非法校外培训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依照法律法规,畅通渠道,明确规程和标准,切实做好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按规程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对接,确保工作顺畅。按照“谁审批谁摸底”“未审批共同摸底”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本部门治理方案,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整治合力。

  (二)全面排查整改。参与治理行动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认真对待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该整改的整改,该取缔的取缔,该补证照的补证照,该收缩其营业范围的收缩其营业范围,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检查要全面细致、不留死角,执法要严明适度、客观公正。各项工作要留好记录、照片、视频等相关台账。

  (三)构建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共抓共管、常抓不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

  举报电话:市教育局  7917574 7917602

  市民政局  8772329 8251649

  市人社局  8527260

  市工商质量局 12315

  附件:

    1.巴彦淖尔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巴彦淖尔市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普查登记表

  3.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4.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样表)

  5.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样表)

 

  附件1 

巴彦淖尔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梁凯河  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刘彦民  市政府副秘书长

  宋  铁  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

    屈强军  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赵文学  市人社局副局长

  李  新  市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刘  敏  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赵 强  市政府外事办副调研员

  刘志坚  市公安局副局长

  谭建国  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田晓东  市食药监局副局长

  郝文明  市住建委副主任

  陈志宏  市发改委副调研员

  唐胜利  市文新广局副局长

  李延鑫  市政府办行政复议与规范性文件审查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教育局局长宋铁担任办公室主任,市教育局副调研员屈强军、市人社局副局长赵文学、市工商质监局副局长李新、市民政局副调研员刘敏担任副主任。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电话7917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