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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就社区物业管理提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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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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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3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巴彦淖尔市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对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居住环境,提升社区建设管理水平,提出了具体目标任务和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市要新增国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5个以上、自治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15个以上、自治区物业管理优秀项目30个以上。物业管理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违章搭建、违规装修、破坏公共绿地、无序停车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物业服务纠纷和投诉明显减少。物业服务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实现小区门禁系统、电子监控系统、电梯入户管理系统等新技术在新建住宅小区全面推广,在既有住宅物业服务项目中逐步推广,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实现“智慧物业”。物业服务区域业主的总体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为实现以上目标,《意见》提出的具体做法有:

  建立健全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结合平台

  成立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或办事处,逐步将社区物业管理纳入法制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旗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城管中队、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等各方负责人以及业主代表参加,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积极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着力推进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使用等问题的解决。

  各旗县区政府要制定社区物业服务的属地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居民代表对物业企业、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

  各旗县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物业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中明确专(兼)职调解人员,围绕物业费收缴、车辆停放等纠纷加大调处力度,切实把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实现一般纠纷不出社区、复杂问题不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大疑难问题不出旗县区,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加强物业管理行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物业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梯次培训机制,实行分类培训、分级管理。指导物业企业抓好物业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开展“讲诚信树企业形象,守承诺创优质服务”主题活动,主管部门与社区共同评选表彰优秀项目经理、客服标兵、保洁员标兵、秩序维护员标兵、设施设备维修技术能手,提高物业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加强物业服务公开公示窗口建设。指导物业企业在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设置物业服务意见箱、业主委员会工作建议箱,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小区事务公示栏等。公开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设施设备养管状况、物业服务考评结果,主动接受业主监督、社区监督和行业监督。

  加强物业企业诚信建设。建立物业企业诚信体系,公开物业企业参与招投标、管理项目达标创优、服务合同履行、业主满意度测评、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信息。实行联合惩戒,淘汰一批不讲信誉、服务质量差、业主反映强烈的企业。

  建立健全社区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物管、园林、环保、公安、消防、质监、发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对社区范围内的私搭乱盖、圈占绿地、占用消防通道、房屋拆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治理。业主及其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各旗县区政府要加大对行政执法进社区的督查力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要追究责任。各旗县区法院及城管法庭要加大物业管理方面案件的调解、审判、追缴力度,着力治理一批恶意拖欠物业费的“老赖”,营造公平公正的物业服务环境。

  加强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居民入住前,各旗县区政府要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驻社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居民入住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指导加强业主委员会自身建设,规范履职行为,并与物业企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民政、物业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督促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和约定,协调处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同时探索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房管、物业、民政、公安、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对口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业主委员会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

  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经营收益中列支活动经费,并做到财务公开,或旗县区政府根据实际落实相应工作经费。

  未实行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自行管理,提供以公用设施维修、保洁、公共秩序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共同分摊。对于暂时无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由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干部代替行使业主委员会职权。(记者 杨智丽)

来源:巴彦淖尔晚报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