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领导

  局长:高屹隆   副局长:刘进升 包智强 段新文      纪检组长:邱作荣

  值班电话:8985096

  邮箱:bynrgtzyj@163.com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国土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有关国土资源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草拟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政策和办法;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

  (三)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利用计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主管全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对旗县区分局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四)拟定全市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规划和指导生态退耕,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市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组织进行全市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负责对地价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备案,实施全市地价管理和土地评估机构行业管理。

  (六)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并按计划管理程序上报下达,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主管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承办由市政府、自治区、国务院审批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参与建设项目预审工作;组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八)管理国土资源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国土资源市场实际,制定国土资源市场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规范国土资源市场;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拍卖机构的资质审查;协助财政、税务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主管国土资源管理科学技术工作、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和测绘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科技进步,推广新成果。

  (十)管理市局和各旗县区分局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财务和物资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干部培训等工作。

  (十一)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申报、审批和发证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征收和使用,负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管理;按规定申报、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保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结果的科学合理性。

  (十二)组织编制全市测绘规划工作,实施测绘行政和测绘市场管理。

  (十三)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局内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档案、信访、督查、保密、保卫、机关资产、机关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及国土资源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人事、教育、培训、考核等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组织拟定有关财务制度,对下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财政下拨的各项资金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局(包括下属单位)征收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进行财务监督管理;负责对局属各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全系统的综合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研究拟订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测绘、土地供应的办法措施;对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及测绘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宣传有关国土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承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过程中引起的行政复议事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

  (五)规划与测绘科

  组织编制全市和指导编制旗县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管理科技项目,推广科技成果和技术;组织国土资源科技合作和对外交流;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全市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统计和登记、发证指导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家、自治区、市直属单位和临河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土地确认、登记和发证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七)土地利用科

  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苏木、村嘎查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牧区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审核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土地评估结果。

  (八)耕地保护科

  监督执行耕地特殊保护、农用地保护、土地整理政策和农用地转用管理办法及未利用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临时用地、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审查、报批工作。

  (九)储量与环境科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措施;拟定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编制实施防治地质灾害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调查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矿产开发管理科

  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采矿争议、纠纷;审查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及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顿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十一)地质勘查科

  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宏观调控;监督检查地质勘查规划的执行情况;开展地质勘查项目预审及探矿权出让和转让前期审查工作;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地质勘查争议和纠纷;组织实施国家投资勘查项目;监督检查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的执行情况。